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于大型企业规定制度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其真实属性,其内容应真实、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品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强制性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此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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