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址要求
(一)种猪场、养猪场(小区)选址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境内,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禁养区范围。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县和乡镇划定的禁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种猪场、养猪场(小区)建设选址必须经建设地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环保部门批准同意,符合所在县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申请、检查验收时,必须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其在选址地点建设的证明。
(三)建设地点要求地势平坦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废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背风向阳,且无污染、无疫源。
(四)种猪场、养猪场(小区)外围墙距铁路、城镇、居民点、学校、医院、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外边缘有适当距离。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布局
1、种猪场、养猪场(小区)要分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
生活管理区:值班室、办公室、检疫监督室和消毒室等。
生产区包括兽医室、饲养舍等。生产区大门入口处设有硬化的消毒池和消毒、更衣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池宽与大门相同,长度不小于10米。生产区内道路为沙石以上标准的硬化路面,宽不小于2米,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
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位于生产区下风向,区内设有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间。
2、相邻两栋饲养舍纵墙距离10-15米,端墙之间距离不少于9米。
3、猪舍至少有两面墙距小区外围墙(铁丝网)或防疫沟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
(二)建设规模
1、原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饲舍内走道面积,下同)。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72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36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2、祖代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8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144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72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3、存栏2000头父母代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25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14000平方米。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480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240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4、存栏3000头父母代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375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720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360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5、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猪舍内饲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猪舍内饲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6、管理区内的值班室、办公室、检疫监督室和消毒室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7、有符合环保规定的养殖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饲养场房同时设计、建设、使用。
8、采取集中自动给水方式,通过配水管网将水送到小区各用水点,供应畜禽饲养用水。对取水源周围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三)建设标准
1、猪舍建设最低标准为砖-瓦结构(含水泥瓦),屋架和行条必须为钢材或木材或水泥钢筋预制材料,不得使用毛竹等其他材料。猪舍内净高2.4-3米,有砖砌或铁栏杆围成的固定隔栏。猪舍地面为8-10厘米厚水泥地面,标准为c20。猪舍内墙水泥抹面。自动饮水系统安装到猪舍。猪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沟,排污沟宽不少于25厘米,坡度不小于2%。
2、种猪场和养猪场(小区)外周围墙为砖砌或铁丝网,高度不低于1.5米。防疫沟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米。
(四)引种要求
1、原种猪场必须从国外有资质的育种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长白、大约克、杜洛克原种猪300头以上(引进其他品种不予奖补)。引种前须向省、县畜牧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拟引种的国家和猪场名称,以及引进的品种、头数、体重、价格、引种和到达时间等情况。
2、祖代种猪场必须从国内经农业部发证的原种猪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祖代种母猪600头以上(引进其他品种不予奖补)。为保证引种质量,祖代种猪场在引种前必须向省、县畜牧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拟引种的原种猪场名称和地点,以及引进的品种、头数、体重、价格、引种时间等情况,同时提交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省畜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作为引种的原种猪场,方可从该场引种。种祖代种猪场不得采取先引进部分祖代种猪,后自繁留种达到存栏600头以上祖代种猪的要求,所有600头祖代种猪必须全部从经省畜牧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原种猪场引进,否则不予认可。引种时省、县畜牧和财政部门安排有关人员和专家组与业主共同赴引种地监督引种,业主要提前10天告知具体引种时间。引进的种猪在种猪场验收时必须通过省畜牧和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代次、品种、品质的鉴定,未通过鉴定的不予认可。
3、父母代种猪场种猪必须从国内经省级以上农牧部门发证的祖代种猪场或一级扩繁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父母代种母猪。
三、申报验收和奖补程序
(一)奖补范围和原则:
1、奖补范围。2007年以后新建并于2008年竣工的种猪场、养猪场(小区)纳入奖补范围。已经享受中央、省财政养殖小区补助的种猪场、养猪场(小区),省财政不重复补助。
2、奖补原则。按照预算安排,当年总量控制,先报先补的奖补原则进行。
(二)申报。业主向县畜牧、财政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县畜牧、财政部门对照本通知的规定到拟建地点现场初审合格后,业主填写建设申请表(见附件),经建设地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环保部门批准后,报省畜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建设地点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或转让协议,以及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种猪场、养猪场(小区)建设布局规划和建筑设计图纸,未备案的不予验收奖补。
(三)验收
1、申请验收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种猪场、养猪场(小区)按照本通知要求选址和申报建设,主体及附属设施全部建成完工。
(2)存栏要求:
原种猪场存栏原种猪300头以上,每头重量80kg以上。
祖代种猪场存栏祖代种母猪600头以上,每头重量120kg以上。
2000头规模父母代种猪场,存栏父母代种母猪1000头以上,每头重量120kg以上。
3000头规模父母代种猪场,存栏父母代种母猪1500头以上,每头重量120kg以上。
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存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存栏商品猪2000头以上。商品猪每头重量25kg以上。
(3)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种场:引种场资质证明(仅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购买合同或相关协议、入境报关单、引种证明、发票、检疫合格证明、种猪原始个体档案。
祖代种猪场: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仅复印件)、购买合同或相关协议、引种证明、发票、检疫合格证明、种猪原始个体档案。
父母代种猪场: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仅复印件)、引种证明、购买合同或相关协议、发票、检疫合格证明、种猪原始个体档案。
商品猪场:发票、检疫合格证明。猪为自繁自养的,业主不需要提供购买发票,但要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验收程序:
业主向县畜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畜牧、财政部门现场初验合格后,由县畜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畜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畜牧、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补。按照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畜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31日。
3、验收办法:验收时所有涉及距离、面积、头数等数量要求的,一律实地丈量或采用卫星定位系统(GPS)测定、计数,并审查相关材料。
(三)资金兑付程序
1、公示程序: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业主姓名、身份证、地址、小区类型等信息除在合肥晚报、当地县报纸公示外,还将在养殖小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及本村其他人流较多的3处以上地点张贴公示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为30天。
2、奖补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原种猪场奖补资金200万元,祖代猪场奖补资金100万元,存栏2000头以上规模父母代种猪场奖补资金100万元,存栏3000头以上规模父母代种猪场奖补资金150万元,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奖补资金25万元,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奖补资金50万元。
3、资金兑现:祖代种猪场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助引种经费,经省财政、畜牧水产局验收合格后,省财政按引种合同及专家鉴定材料向所引种的原种场支付;原种猪场、商品猪场(小区)奖补资金一次性兑现给业主;父母代种猪场奖补资金分两次兑现给业主,首次兑现50%资金,待存栏种猪达到合政[2007]98号文件规定的存栏数量后,兑现剩余资金。如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经查证属实后取消奖补,立即停止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